2010年4月,中华精神科学会通过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不再笼统地把同性恋认定为“精神障碍”(或称“心理变态”、“性变态”),仅在个体对自身性取向的认同或适应不良时才认定为精神障碍。“同性恋的性活动不一定是心理异常的表现,只有由于同性的性行为导致了心理矛盾、焦虑,严重影响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的,才被认为是性心理障碍。”
北京同性恋婚礼:从地下到街头
是否接纳“同性恋”现象,尽管成因未明,但它不是一个科学问题,而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根本上是对人的尊重问题。
(1)注意不要对“同性恋”进行道德评判,并告之不是变态或精神障碍,还要明确对于“性指向”,当事人自己没有责任。
(2)要具体化,不要让来访者抽象或概念化地将自己划定为“同/异性恋者”。特别是对性指向目前暂不明确的、正处于“发展中的”同性爱和双性爱者;尽量避免“认同”导致的“角色强化”。
(3)对于已经明确了自己的性指向的同性恋者,也要强调,用“同性恋”名词标识自己是没有必要的,只看做这是自己的一个性格特点而已,这样有利于让来访者接纳自己的性指向,可以减少其内心冲突造成的焦虑抑郁等情绪。
(4)心理咨询不是要他/她改变目前的性指向,而重点是让他/她如何接纳自己的性指向,并努力去适应他/她当前的社会文化环境。
(5)在社会适应方面,我们可以帮助来访者处理好“是否公开自己的性指向”、“如何对待他人和社会的歧视和压力”、“恋爱”、“婚姻”、“学习”、“工作”等方面遇到的具体问题。
(6)警惕同性恋者的自杀倾向。
(7)强调“安全的性行为”,提高艾滋病防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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