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至八世纪突厥游牧社会最小的经济单位是父权制家庭,即中国文献所谓"帐"或"户"。它们分别从家属或家长两个不同角度说明一个共同的事实:家庭是由年幼后辈组成的。在突厥氏族制度崩溃的条件下,代之而起的父权制家庭是以享有继承权的年幼后辈为基础的。
关于游牧人中父权制家庭出现的历史条件,恩格斯作过这样的论断:"畜群是新的谋生工具,它们的最初的驯养与以后对它们的照管都是男性的事情。因此,牲畜是属于他的了。如今生产所得的全部剩余都归男子了;妇女参加它的消费,但在财产中没有她的份儿。"在我们研究的这个时代,突厥家庭中的妇女早已被排挤到第二位了,她们成为家务劳动的承担者,如:"有客乞食于主人,引入帐,命妻具馔。"从萨彦阿尔泰的库莱墓葬群一座八、九世纪的女墓中,也发现过石制手磨的磨盘。这是"具馔"之"妻"操劳家务的确证。不过,既然"母权制的遗迹直到中世纪后期也还被发现",那么它在六至八世纪的突厥人中间,当然会保留得更多。因为在随逐水草放牧和军事冲突频繁的情况下,由于男性家长经常外出,操劳家计的主妇也就握有家庭经济的大权,这种受游牧生活所制约的劳动分工,就是突厥妇女享有较高地位的现实基础,同时也是母权制残余得以长期保存的物质条件。被打上重视女系烙印的下列两个亲属概念,可作为母权制残余的例证:第一,视婿如儿。沙钵略可汗致隋高祖书称:"皇帝是妇父,即是翁,此是女夫,即是儿例。"毗伽可汗谢玄宗许降公主的表中也说:"卑下是儿。"第二,视甥如侄。突厥文《阙特勤碑》及《毗伽可汗碑》的撰人署名"甥也里特勤"。按突厥官制,"特勤"是可汗子弟的封号。这里外甥也封"特勤",证明突厥人对姊妹之子和兄弟之子一视同仁。
母权制残余的牢固保持,决定突厥妇女在社会生活中能够获得一定的立足点。史载"北狄风俗,多由内政"。下面就是几个例子。
(l)可敦知兵马事:"北蕃夷俗,可贺敦知兵马事。……义成公主遣使告急于始毕,称北方有警,由是突厥解围。"
(2)可敦参与废立可汗事:"处罗卒,义成公主以其子奥射设丑弱,废不立之,遂立处罗之弟咄**,是为颌利可汗。"
(3)可敦与可汗及廷臣一同接见外国使节:"鸿胪卿袁振往谕帝意。默棘连置酒,与可敦、阙特勤、暾欲谷坐帐中。"
(4)可敦知争讼之事:"其(菩萨)母乌罗浑主知争讼之事,平反严明,部内齐肃。"
(5)可敦阻止可汗杀人:"可汗怒,欲杀之,为其妻所抑而止。"
遗憾的是,从现存文献中只能找到有关贵族妇女的材料,至于一般妇女的情形如何,尚未发现直接记载。不过,从古代其他游牧人的情况来看,突厥普通妇女在社会事务上,大概还保留着有限的发言权。
母权制残余的顽强生命力,使氏族时代的某些旧习也遗留于父权制家庭之中。
第一,收养制。安禄山曾被安贞节家收养。突厥碑文也有类似例证。《巴尔立克二号碑》载:"(1)我,裘泥提利格,三岁丧父。(2)我兄,声名卓著的都督,将我抚育成人。"据伯恩斯坦解释,"裘泥提利格"一名是由kuni(妾)和tiring(活的)两词构成的,意为"妾生者"。可能是一个花名。他在父亲死后,被一位显贵收养。安禄山和裘泥提利格的身世表明,在八世纪的突厥游牧社会中,收养子是作为家庭成员存在的,而从后来安禄山"畜假子"谋叛一事,又可推知被收养者扮演着家丁僮仆的角色。
第二,寄养制。据《新唐书》卷二一五《突厥传》上:"(贞观)八年,颉利死,……其臣胡禄达官吐谷浑邪者,颉利母婆施之媵臣也。颌利始生,以授浑邪,至是衷恸,乃自杀。"颉利自幼寄养于吐谷浑邪家中。达官(即达干)之职,可能是他即位后为酬答养育之劳而授予的。收养制和寄养制,都是氏族制度的残余,它们在突厥汗国时代被保存下来,并为父权制家庭开辟广阔的劳动力来源。这说明氏族互助的古风,已经变成剥削行为的掩饰物。
根据上述材料,大体上可以把六至八世纪突厥家庭的本质和特征表述如下:它是带有大量母权制残余的父权制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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