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市场和婚恋行为。贝克尔把婚姻关系和婚恋行为看作是一种市场关系和市场行为,进而构造了多种行为模型,对婚姻市场上的一夫多妻和一夫一妻制以及相称婚配和不相称婚配作出了解释,具有很大的科学价值。但是,有些问题有进一步讨论的余地。从个人选择的意义上来看,婚姻行为在很多方面是一个市场行为,但婚姻市场终究是一种特殊的市场,不仅与一般的商品交易不同,而且也不同于劳动力的交易,婚姻市场上的交易是一种真正的人的交易,是感情的交流和沟通,是以身相许和以心相予,因而有很多特殊的问题需要研究。
首先是选择的主体的问题。究竟是本人选择还是父母选择,抑或是父母帮助选择,就有很大的不同。传统社会盛行"父母之命,媒舌之言",选择主体自然不是婚姻当事人;现代社会强调婚姻自由,自己作主,选择主体是婚姻当事人⑹。由于利益结构和个人偏好的差异,父母的选择只能以外在的因素为准,物质利益往往占据较大的权重,如家庭、学历、工作、收入,虽然对人品的考虑非常重视,这对幸福美好的家庭生活非常重要,但最大的缺憾是无法给情感利益以恰当的权重。而没有感情或者感情破裂的家庭等于宣布了家庭的死刑。本人选择则偏于感情,个人的好恶往往成为决定的因素,情感利益占有很大的权重,婚姻选择中的一见钟情就是如此,这在婚姻市场上并不少见。父母的意见的确十分重要,但婚姻市场上的父母选择,其最大弊端是选择者并不承担选择的后果,不在其所选择的婚姻关系中生活。因此,也许婚姻市场的最佳安排是父母参谋,本人决策。很多资料显示,这样的婚姻契约和家庭生活往往比较稳定、比较和美。
其次,婚姻关系的性质问题。婚姻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但是,从形式到内容,婚姻契约都与一般的社会契约有很大的不同。从形式来看,婚姻契约实际上是一种隐含合约,即使采取了书面合约的形式,登记公证和登报宣布,但除了某某与某某契结婚约之外,不会再有别的条款;婚姻生活中丰富多采的内容即使事前能够约定,但没有一条能写在婚约上,即使是某些作为契约条件的聘礼和嫁妆,也都是一些不成文的协议。因此,婚姻契约是一种默认的契约,属契约关系中最不完全的一种形式。从内容来看,既然婚姻关系是男女双方的关系,婚姻契约又只能是一种隐含合约,因而,婚姻契约和婚姻关系首先表现为两性契约和两性关系,但又决不仅限于此,它包含着比两性关系更为丰富的内容。婚姻契约既然是以身相许和以心相予,是一种长期的人和契约,其建立的基础与其说是契约双方的权和利,不如说是契约双方的情和义,因而具有更大的严肃性、复杂性和漠糊性,契约不易,悔约更难,履约则更加艰巨。契约即组成和建立家庭,履约即家庭生活过程,这是一个高度的人格参与和情感交融的过程,契约形式的隐含性和契约内容的可变性,使得家庭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与预期有很大的差异,很多往往无从预期,虽然人们可以从父辈和他人那里取得借鉴,但是很多方面与其说是预期,不如说是一种幻想和理想。这里既有契约前的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的问题,更有履约中行为不确定和变化的问题。因而家庭生活各有各的模式,没有两家是完全相同的。物质的利益易于结清,情感的利益则难以了断,因而,履约的好坏不取决于双方的相互监督,而是取决于相互的理解和让步。把婚姻关系仅仅看作是一种两性关系,使其完全建立在双方权利的基础之上,不仅造成了家庭悲剧和家庭制度的危机,而且是社会危机的根源。
2),生育行为与孩子的数量和质量。生育行为是最重要的家庭行为之一,孩子是家庭生产的最重要的"产品"。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孩子的生产和养育是一种投资行为,而且是人力资本的投资行为,其规模由父母在孩子生产和养育上全部花费构成,既包括全部的物质投入,也包括时间价值,还包括感情投入。不仅孩子的数量由投入产出的比较决定,而且孩子的数量和质量之间也存在着替代的关系。这是贝克尔在《家庭论》中揭示的,它给予了这一问题的一个比较好的解释。但是,考虑到东西方人文性格的差异,笔者想着重指出以下几点。
一是在生育观念上,西方由于基督教的缘故,人们通过对上帝的信仰来寻求人生的终极意义,相信通过纤悔和赎罪能够净化灵魂,进入天堂,求得永生;而中国人的信仰在基本结构上是萨满教式的,求神拜佛主要是为了世俗的幸福,人生的终极意义,要由世代的延续来体现。因而,西方人把养育子女看作是上帝的嘱托,而中国人则把孩子看作是自己生命的延续。这就使得西方人在孩子的养育和人力资本投资上表现出某种平等的趋向,而中国人则表现出代际之间的倾斜关系(陈俊杰,1996)。为了子女,父母是舍得花钱和舍得投资的,即使这样做使自己的生活陷于困境,甚至举债度日,也在所不惜,因为,这种投资具有较大的预期,即使没有物质上的回报,也可以得到心理上的慰藉。
二是在孩子的生产和养育中,父母在感情上和精神上的投入和产出(享受和满足)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重要问题。如果说前面一点讨论了人力资本投资上的长期效应,那么,情感上的付出和满足则是相互的和即期的。不仅如此,父母在养育子女上的物质投入和感情投资,往往以感情上和精神上的回报来平衡,子女的成就,是父母在情感上获得满足和在精神上得以慰藉的重要来源。
三是当孩子的数量完全是家庭决策时,数量和质量的替代和均衡也许会出现一个最优解,但当外力的干预影响家庭有关孩子的数量决策(如独生子女政策)时,其替代和均衡就会偏离最优。目前,中国城镇独生子女家庭花在孩子养育上的投资过度,其投资效果可能是比较差的。从短期来看,很多是盲目决策,明显无效,甚至是负效用,影响了孩子身心的自然发育;从长期来看,不利于这一代人生活能力和心理素质的提高。因此,贝克尔的分析虽然奠定了一个很好的基础,但是,要解释现实生活中的现象,还需要加入一些新的变量和因素。
3),离异行为。离异行为不仅影响到家庭生活,而且影响到家庭的结构,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和思想观念的发展和变化,阻碍离异行为的经济原因和思想障碍的减少,离异行为的成本也大大降低,离异事件有了明显的增长,这就造成家庭生活的不稳定以及家庭的重组和单亲家庭比例的上升。婚姻市场上的信息不完全、草率结婚是造成家庭不稳定和离异的一个重要原因,但不一定是主要原因,更不是唯一原因。它只能作出静态的说明,不能作出动态的解释,只能解释婚后初期的离异现象,不能解释中后期的离婚问题。贝克尔的理论在这里有着明显的缺陷。夫妻离异是多种因素造成的,婚前的了解是否充分故然重要,婚后的变故更为关键。婚姻生活是一个长期磨合的过程,其间会发生各种各样的问题。这里,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讨论。
一是离异的原因。离异的原因可以分为感情因素和非感情因素。如果主要是非感情的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用信息不完全和草率结婚来解释,如果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合或感情破裂而离异,则很难用信息不完全和草率结婚来解释。家庭和睦和稳定的基础是夫妻双方的信任,因而相对于婚前的充分了解,婚后的信息公开和及时交流更为重要。离异的主要原因往往是夫妻感情不和或感情破裂,大多是由于猜疑和误解造成的。因为,情感的积累和消解与财富的积累和消耗有很大的不同,情感的增进和积累是在交流中完成的,因而既是一种状态,更是一个过程,猜疑和误解会阻断交流,使情感利益的权重突增,达到一定程度,会使离异的成本突降,而消除误解和猜疑的最好办法是信息公开和情感交流。
二是影响离婚率的社会文化背景。婚姻作为一种契约关系,既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也是一种情义和责任,权利义务的失衡,功利的突现和情义的隐没,是现代社会离婚率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一点在东西方社会中不乏例证,且具有某种规律性。
三是家庭财富的积累和离异成本的变化。据社会学家研究,离婚的高峰期有二:婚后初期和孩子长大以后,而孩子的养育期离婚率较低⑺。婚后初期,无论是物质财富的增加,还是夫妻感情的积累,都相对较少,因而离异成本较小;孩子是家庭最重要的"产品"和财富,父母对其寄予很大的预期,这时是家庭生活繁忙多彩期和家庭投资的高峰期,离异成本上升很快;孩子成人分立以后,其作为家庭的财富已经从父母家庭中退出,离异的成本迅速降低;老年时期,不仅离异大大减少,而且出现了黄昏恋的现象,这是因为,出于感情生活的需要,离异的成本和结婚的收益都较以前大大增加。人常说,少年夫妻老来的伴,老年人的最大不幸是孤独,重新结婚可以排除孤独,取得最大的家庭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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