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是个体身心发育的重要场所。家庭作为孩子的第一座学府,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位老师,其氛围环境、言行举止、品德学识等,都将对孩子的社会意识、价值观念的形成,以及树立什么样的生活目标,都有十分重要的影响。现实生活表明,一般“问题少年”大多数出自于“问题家庭”。也就是说,家庭的不良因素与未成人年违法犯罪的形成有着十分密切的因果关系。所以,减少“问题家庭”,增强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功能,对于预防犯罪,矫治罪犯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家庭结构与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性分析
1.不完善家庭结构容易导致青少年人格边缘化
第一种是家庭成员不全,即单亲家庭。这种家庭结构的显著特点就是缺乏父爱或者母爱。因此,在这种家庭中未成年人或者受到亲人的特别宠爱,或者得不到父母的关怀、照顾,从而不利于性格品德的形成。研究表明:无论是单由父亲抚养的孩子,还是单由母亲抚养的孩子,都比生活在完整型家庭中的孩子更容易出现性格扭曲或个性畸形,与完整家庭子女相比,单亲家庭子女与同伴关系、与父母关系较差,在情绪、品德、性格、学习等方面出现问题的人数比例较高。有关部门组织对上海中小学110名离异家庭子女的抽样调查表明,父母离异导致子女心理素质差的达80%,品德行为恶劣的达46%,单亲家庭子女的犯罪率是正常家庭的两倍。广东省少管所的少年犯中,单亲家庭的占三分之一。1999年浙江省破获的一个少年盗窃团伙,13人中有12人来自单亲家庭。
第二种是父母智力或身体有缺陷的家庭。如精神病人、盲人和残疾人,他们自身生活都不能自理,更谈不上教育子女。在这种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从小得不到正常的教育,可能还因父母的缺陷遭到歧视,容易过早地流入社会,养成不良恶习直至违法犯罪。
第三种是家庭结构破裂。家庭结构破裂是指因死亡或者父母感情破裂导致离异、分居、遗弃等原因使父母一方或双方不存在,从而使原来的家庭的完整性、稳定性遭到了破坏的一种家庭状况。
2.家庭结构的稳定性与孩子的健康成长成正比
在由父母和子女组成的稳定的三角型家庭结构中,任何一方的缺失都可能使稳定的三角支架偏斜甚至倒塌。在破裂家庭中生活的孩子与在完整的家庭中生活的孩子在社会化过程中所经受的历程无论如何是不一样的。一般说来,在破裂家庭中生活的孩子有可能得不到正常的教育和照顾,在其社会化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许多障碍。因此家庭结构的破裂对子女的不良影响难以估量,历来被认为是促使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之一,也是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内容。犯罪学者詹穆斯·布雷和雷克·布雷德对破裂家庭的孩子进行了大量的临床研究后指出:“大量的临床实验表明,在破碎家庭中生活过的孩子们比在正常家庭中生活的孩子更容易表现出行为失范问题,出现不恰当的行为。家庭破裂常常又和不和谐、冲突、敌意以及攻击性行为联系在一起,这一切都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
司法部《少年犯罪与改造研究》课题组对全国16个省、区、市18所少管所的6495名少年犯的问卷调查表明,有26.6%的少年犯来自破裂家庭(即父母离婚,离婚后又结婚,分居,抛弃,母亡,父亡,父母双亡,父亡母改嫁,母亡父续弦等)。在国外的研究少年犯罪组文献中也发现同样的结果。美国学者托马斯·Y·莫那汉80年代在费城对44448名未成年人犯罪者的研究表明:初次被送往少年法庭的犯罪少年,有26%来自破裂家庭。
家庭是一个人生活的起点,因为父母离异、分居、死亡而导致家庭破裂,使未成年人过早失去父母之爱、家庭之乐,感情上受到创伤,经济上缺乏保障,造成了内心痛苦、精神忧郁之恶果。特别是父母感情破裂直至离婚的过程,往往就是子女思想感情伤害的过程,父母粗暴的言行会使他们产生自卑感、逃避感或心态的扭曲。离婚后,虽然从法律上说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的义务,但事实上这种义务的履行是残缺不全的。由于未成年人长期在家庭得不到温暖和应有的关心,渐渐地产生了心理偏差,有的甚至形成了变态人格,产生对社会、集体、他人的不信任感,形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自私心理,这些内心因素一旦遇到不良外因的引诱,便会产生犯罪意识,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如果这时候有人稍微给一点“同情”、“安慰”,他们就会视作“知心朋友”和“患难之交”;如果这时候给一点金钱支援,慷慨解囊,他们更会“感恩戴德”,因此,他们容易成为社会犯罪团伙猎取的主要对象,受到诱惑利用,陷入犯罪的深渊。
二、家庭环境与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性分析
1.家庭经济状况的好坏不是测量未成年人犯罪率的必然指标
经过对比,经济条件较好家庭与较贫困家庭中的孩子,犯罪率并无很大的差别。国内一位社会学工作者曾将450名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以人均生活费为指标分为四个级别,结果表明:四个级别的家庭经济状况对学生的品德面貌并不存在任何对应或相关的影响。一般而言,家庭极端贫困,经济水准在温饱以下,就不能为其子女提供正常或必要的学习条件,这将严重影响子女的教育和身心发展。但是,超过满足子女正常学习需求的家庭经济条件,在任何幅度上的增长额,对子女的学习和教育而言,就不再产生有意义的影响和积极的作用。过于优裕的家境条件,可能反而容易养成子女养尊处优的品性,成为影响他们学习的不利因素。正如布塞曼研究中指出的那样:家庭经济地位处于中上时,独生子女学业成绩较差;而经济地位相对略低,独生子女的成绩反而是优秀的。有关部门对200名少年犯家庭经济情况分析结果表明,一般和中等水平以上的占97 1%,贫困的只占2.9%。正如科恩所言:“如果说以前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受教育的持续时间主要取决于家庭的经济条件,那么这项因素在现在影响就不大了。”加罗法洛也说,“贫穷并不必然引起仁慈和正义等情感的完全缺失。这种预言的证据已经找到,而且正是在其真理性最经常受到挑战的领域中,即在正直本能方面,我们找到了证据。”
2.父母关系和谐与否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一定关系
如表所示,P值小于0.005时,也就是说父母关系和睦与父母离婚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直接影响;当P值大于0.05时,即父母关系一般与父母分居两种情况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影响不大。但是,并不是说父母关系和谐,孩子就一定能健康成长;或者父母离婚了,孩子就一定会犯罪。①事实上,大多数少年罪犯的父母关系都属正常。在父母关系和谐的家庭中,父母价值取向和行为导向、教育态度和教育方式对孩子的成长起着关键作用。一般地说,在民主的家庭环境里,子女经常处于平等、自由、宽松的环境熏陶中,使他们容易养成直爽、坦诚、友好、协商、深思熟虑、情绪稳定等性格特征;反之,子女经常处于专制与压抑、拒绝与否定、粗暴干涉与盲目溺爱之中,使他们容易养成任性、冷酷、依赖、反抗、仇视、自私、贪婪等性格特征。显而易见,前者有利于未成年人形成健康向上、与他人和社会和谐相处的心理品质,而后者就非常容易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侵害他人与社会的犯罪心理特征。
由此可见,非民主的家庭环境是未成年人产生犯罪心理及犯罪行为的首要因素和基本条件。
三、家庭功能与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性分析
1.家庭教育功能缺失比家庭结构不完整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更大
家庭功能是由性生活与生育功能、经济生活功能、教育功能、情感功能、精神生活功能五个基本方面组成一个有机整体。而当这个功能有机体内部不均衡时,就必然会导致家庭功能的失灵。特别是家庭教育功能的弱化则直接影响到未成年人日常的学习和工作,影响到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取向,为未成年人犯罪埋下了隐患。在许多家长眼中,家庭教育被狭隘地理解为仅仅是智育,这使得家庭教育的功能大大缩小,尤其表现在家庭教育中德育职能的逐渐弱化,逐渐被智育和其他一些功利性较强的教育职能所代替,出现家庭道德教育空白的现象,大多数家长对子女的学习情况都了如指掌,但对子女的兴趣、道德品质却是不清楚、不了解或者没有注意。这种局面的出现导致孩子人格的严重缺失,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是显而易见的。
有关专家通过对2000余名未成年犯和1000余名普通未成年人调查资料的分析比较后认为,家庭教育功能的缺失比家庭结构不完整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更大。
首先,是未成年犯父母对孩子思想品德教育的忽视。未成年犯和普通学生的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最突出差异,表现在对孩子思想品德的关心程度不同。按照关心程度排序前三项分别是:未成年犯父母关心健康、学习功课、吃饭穿衣,思想品德被排在第四位之后;普通学生父母关心思想品德、健康、学习功课。"重智轻德"的教育价值观在未成年犯父母中表现突出。
其次,是未成年犯父母教育能力存在缺陷。调查显示,未成年犯父母对孩子的不良行为采取"不管不问"的有10%,打骂孩子的有30%,60%左右的父母对孩子是采取说服教育的方式。然而,虽然下了很大的功夫却没有奏效,反映出其父母在了解孩子、协调关系、教育孩子、保护孩子等方面存在能力缺陷。
2.家庭教育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具有不可替代性
家庭教育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是不可替代的,并具有以下特性。
长期性。家庭是未成年人活动的主要场所,家庭生活占据了他们大部分时间。因而,从时间视角上讲,家庭在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优势是学校、社区等无法替代的。
针对性。“知子莫如父、知女莫如母”。从孩子的呱呱坠地到长大成人都处在父母的密切关注之下,孩子习性的优劣、品行好坏,父母最为清楚,对子女的教育和引导也最有发言权。同时,孩子一般在家比较随便,不像在其它公共场所思想有所顾忌,行为有所检点,因而他们的思想作风、行为习惯表现得最自然、真实、充分,这就给父母及时地、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提供了条件。
灵活性。家庭预防机制不像其它社会预防机制那样有比较系统的程序和固定的方式,而是通过家庭生活“遇物而诲”,利用一件事、一种思想、一种行为向他们灌输法制观念、社会规范、做人道德、待人礼仪,提高他们的是非判断力,养成良好的品德,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有效性。首先,家庭教育、家庭管理是从摇篮开始的,它在孩子心灵上留下的烙印,对他日后的成长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便是心理学上讲的“先行效应”;其次,父母和子女之间存在着特殊的社会关系,既有血缘上的继承关系、情感上的依赖关系,还有经济上的供求关系、法律上的监护关系。这些都使子女很容易接受父母的教育、管束,即使父母的批评和责备尖锐了一些,子女都能谅解。所以这种心理上的优势使得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十分有效。
四、利用家庭元素的同质可塑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1.对家庭亲职教育的认知性提升
著名教育家福禄贝尔曾说过:“国民的生命与其说操在当权者手中,不如说握在母亲手中”。因此,努力提高家庭成员的素质特别是父母的素质是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途径之一。而提高父母素质的关键是加强亲职教育。
亲职教育(也称家庭教育指导),即提供父母关于孩子教养和发展等资讯,帮助父母学习新理论和知识,树立教育信心,指导父母在思想观念、理论水平、知识能力、方法技巧等方面接受现代家庭教育要求的一整套措施。亲职教育应该注重培养父母以下素质:(1)高度的责任感;(2)理性的教育观(3)丰富的知识面;(4)良好的心理素质。
解决家庭教育中家长的教育问题,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和地区共同关心的话题之一,人们正不断尝试用各种手段和方法来解决这一难题。美国非常重视利用演讲、座谈、研讨、研习等多种形式对家长进行辅导,并通过建立“父母行为量表”来进行家庭教育研究;德国则设有“双亲学校”,对孩子的家长进行系统的家庭教育方面的教育;巴西政府从提高结婚质量入手,要求青年男女在结婚前就要较系统地学习和掌握对子女进行家庭教育的知识;在我国台湾省,对家长的教育列入成人教育行列,注重利用各种条件和形式来培养家长们教育子女的态度、能力与方式,并且已经开始重视在学校教育中系统规划家庭教育课程,安排青年学子修习“职前”的家庭教育科目。
2.对家庭亲职教育的实践性突破
在实践中,现阶段我国的亲职教育对于家长而言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
一是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家庭教育理论体系。家庭教育也是一种教育实践活动,与其他形式的教育一样具有自身的规律,有其特定的目的、内容、原则、方法和特点。它不仅与心理学、教育学、人才学有关,而且还与优生学、卫生学、生理学、营养学等有关。因此,科学的家庭教育必须有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但是,在我国家庭教育中,对于家长缺乏系统的、科学的理论指导,阻碍了家长在家庭教育中影响力的进一步扩展。为此,政府应设立专门的研究机构,注重研究家长的"角色意识"与家长责任、家长素质的培养,以及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成人教育之间的联系,建立一个以多种相关学科理论为基础,同时又适应成人学习特点的现代家庭教育理论体系,为家庭教育的顺利进行奠定坚定的理论基础。
二是研制一套适合家长学习特性的教育形式和方法。为了搞好家长教育,必须先了解家长所具备的学习特性。大部分家长都有自己的一套教育观念和方法,且已基本定型。为此,应该将家长们学习的特性与各种传播媒介的特点结合起来,认真研究出一套既能帮助家长们提高对自我观、人生观、婚姻观、家庭观、教育观的认识,又能帮助家长们掌握如何教养子女的各种技巧的方法和形式,并加强这些方法和形式的协调性和规范性研究。
三是研究并开发适用于家长教育的教材。亲职教育使家长了解如何尽父母的职责,并为他们提供有关儿童少年发展及子女教养方面的知识,以便使他们更好地扮演自己的"角色",促成健全家庭生活。要研发一套以各种相关学科为理论基础的家长教育系列教材,从辅导家长们提高文化素质、政治素质、道德素质、教育思想素质、心理素质等方面入手,帮助他们系统地学习家庭教育基础知识和技巧,取代以前靠零碎收集的、不完整的“经验堆积”,使家长们在实际生活中有可以依靠的行动指南,改变目前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急救方式”。
3.对家庭亲职教育的结构性提高
我国现代的家庭、婚姻、道德、伦理观念受到传统的婚姻伦理道德观念的影响,人们偏重于相对独立的核心小家庭形式,联合大家庭逐渐被核心家庭所取代。由多子多孙的“四世同堂”家庭结构向“二加一”、“四二一”家庭结构发展。单亲家庭、流动人口家庭、再婚家庭、单身家庭、分居家庭、丁克家庭、空巢家庭等“另类家庭”逐渐被人们所接纳和认同。因父母外出打工或父母双亡或父母离异被抛弃而不得不与(外)祖父(母)居住的隔代户增多。
从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发展来看,主干或联合家庭结构和核心家庭结构是比较理想化的。因为其对孩子尊老爱幼,团结协作,关心体贴他人等美好品德的形成,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几代同堂的主干家庭中,祖辈可以自己的教养经验传递给正在哺育孩子的父辈,联合型的家庭中先为父母的同辈也可将自己的教养经验传递给后为父母的同辈,一个人的经验可以有几个人分享。特别是核心家庭,对孩子的身心发展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对孩子的成长,父母双方都有着各自的教育功能,他们从不同的社会角度影响着孩子的成长。缺少父爱的孩子,由于母亲过度地担心孩子在外受人欺侮,而缩小孩子的生活天地,有可能导致孩子胆小、懦弱,甚至性情孤僻,缺乏坚强的毅力和自信心理。母亲是孩子高尚情操、善良品德、丰富情感和温柔性格的主要塑造者。孩子在母亲的关怀、照料和潜移默化的影响下,可能培养出热情友爱、乐于助人、关心集体、体贴他人的良好品德。因此,单亲家庭对孩子来说,是一种有缺陷的环境,是一种极不理想的家庭结构。
4.对家庭亲职教育的功能性优化
一是凸显家庭教育功能。目前,实践中出现了“5+2=0”的情况,即学校5天的主流教育正效应与2天双休日亚主流教育负面效应相抵消。因此,不能把教育孩子的责任全都推给学校,家庭对孩子担负的责任,学校是不能全权替代的。学习型家庭的提出顺应了终身教育的国际潮流。在学习型家庭中,教育时间上从零岁延伸到终身;在空间上从学校扩展到整个社会、学校和家庭教育三位一体。在这样的家庭里,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没有障碍;家庭成员之间能够相互体谅关怀;家庭对每个成员能够提供情感支持;家庭能够给每个成员提供发展的自由空间;家庭能够承担社区的义务和责任;家庭同时是保护孩子理解孩子的温馨港湾和快乐源泉,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土壤。在学习型家庭中,特别强调父母带头学习成为学习型家庭的主体。由于成长环境和培养目标的变化与更新,家长不学习就没有资格作家长。父母是孩子的长者,但并非就是孩子天然的教育者。家长对子女的教育,是在自己带头学习新知识的动态过程中完成的,哪一天父母自己不学习,他就失去了教育子女的资格证书。“以牺牲自己的学习,放弃自己知识追求为代价”是父母给女子最可怕的礼物。
二是健全家庭精神功能。首先,要大力倡导幸福的家庭观念,提倡全社会重视家庭、热爱家庭,提倡平等、民主、和睦、友爱的家庭关系,提倡健康的家庭生活方式,提倡爱情、亲情重于金钱物质,用鲜活的事例宣传父母的角色作用和角色职责,提倡节俭、进取的家风。人人懂得并体会到家庭的重要,家庭的精神功能就能发挥出来,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贡献力量。其次,要警惕性解放思潮、色情文化及暴力文化对中国家庭的影响,给予离异、单亲、再婚家庭的未成年人以特别的关注、照料、援助和辅导,开展家庭伦理道德的研究,整合东方和西方、传统和现代的家庭伦理道德,使家庭成为充满爱和道德教化的场所,尊重子女的人格尊严,自觉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以平等、民主的态度和循循善诱、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方法教育子女。
三是提升家庭情感功能。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未成年人在基本的生存需要得到满足后,会有爱的需要,而父母子女间良好的情感互动是满足未成年人爱的需要的最优途径。这种爱的需要的缺乏所造成的感情被剥夺与未成年人犯罪密切相关。当爱的需要在家庭中无法获得满足,未成年人就会向家庭外扩张,以获得需要的满足。父母子女关系,是以血缘关系这种天然的纽带为基础的,其关系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的社会行为。良好的亲子关系能加强父母子女心理上的联系,使父母子女间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在心理上获得平衡,形成未成年人和谐的心理状态,能协调未成年人和社会的关系,有助于未成年人人格的形成和社会化的完成。相反,生活在一个父母子女感情淡薄、缺乏亲子沟通的未成年人,其身心必然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严重的还会造成其认知上的混乱,价值观的模糊,乃至最终导致反社会人格的出现。所以,亲子沟通缺失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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